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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 琼国税发[2004]19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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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2004]194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 琼国税发[2004]19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琼国税发[2004]19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琼国税发[2004]19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27日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各市县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金退税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和税务机关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现金退税账户,办理退税事宜。
  二、当地国库审核同级税务机关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相关附件后,将现金退税金额划入指定商业银行的现金退税账户。
  三、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通知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的商业银行领取退税款。
  四、现金退税指定的商业银行根据收到的《税收收入退还书》,认真核对纳税人的书面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号码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无误后,及时将退税款支付纳税人。
  五、各级国库要加强对办理现金退税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退税的商业银行应每月初3日内,填制上月《现金退税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库、国(地)税机关。
  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现金退税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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