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3
  • Tax100会员 33125
查看: 1182|回复: 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琼地税发[200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7-29 13: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琼地税发[2006]7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琼地税发[200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