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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6]9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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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发[2006]91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6]9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9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9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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