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36
  • Tax100会员 33114
查看: 870|回复: 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13]4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复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7-29 12: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函[2013]431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13]4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3-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复函
琼地税函[2013]4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复函
  琼地税函[2013]43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23日
  中国重汽集团五指山泺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咨询函》收悉,现就相关政策问题回复如下: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作应包括在内。”
  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我局在收到你公司《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咨询函》后,发函要求五指山市地税局向五指山市国土局进一步核实,该局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成交价款中并未包含由城市规划部门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因此,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你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出让土地,在立项报建环节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该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