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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14]6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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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发[2014]64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14]6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地税发[2014]6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地税发[2014]6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42号)、《海南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旅整治[2014]3号)的工作部署和省局领导指示,为了扎实做好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根据海南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省局决定将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旅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整治中的一项补充内容。
  (一)指导思想
  为更有针对性的打击以不合理低价(以下简称零负团费)组织旅游活动的经营行为,按照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总体部署,集中力量开展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旅游法》,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查处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模式组接团、旅游行业价格虚高、高额回扣、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铲除“零负团费”的生存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组接团的经营模式;
  2.全面整治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擅自加点、指定购物场所、向导游卖团、不支付导游工资、不与导游签定劳动合同等行为;
  3.全面整治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演艺、旅游购物、旅游潜水等旅游企业价格虚高、收授高额回扣、商业贿赂等行为。
  (三)检查重点
  主要负责查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旅游潜水等旅游企业瞒报少报营业收入、偷税漏税等行为。
  (四)组织领导
  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的一项内容,具体工作部署由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工作流程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流程一致。
  (五)时间安排
  2014年4月15日-2014年9月30日(此时间安排融入2014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时间安排内)。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4月2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全面动员部署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报送部署此项工作的联合发文(电子版)。
  第二阶段:自查选案阶段(4月21日-5月15日)
  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按省局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组织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时向省局(稽查局)报送选案建议。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9月15日)
  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要精心组织检查力量,对选定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旅游潜水等旅游企业少报营业收入、偷税漏税等行为进行重点立案检查,从而达到检查少数,规范整个行业的目的。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阶段(9月16日-9月2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应于2014年9月20日前,收集各地区全年开展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及对旅游企业实施立案检查情况,撰写全年工作总结(电子版)、填写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稽查局)。
  (六)填报要求
  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旅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整治中的一项补充内容,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对此项工作相关的数据统计应计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旅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整治”栏中,相关报告报送和报表填报要求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部署要求相一致。
  二、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纳税人自查自纠的部署动员工作。自3月底以来,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已经开展,各地已经召开选定项目的纳税人自查自纠动员大会,认真部署开展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下一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采取分行业等方式召开纳税人自查自纠动员大会,使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打下基础。
  (二)开展纳税人自查自纠辅导工作。各地要认真指导纳税人填报自查报表;积极与纳税人进行互动交流,解惑答疑;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自查资料,发现疑点,及时约谈;及时纠正纳税人错报、漏报等现象,督促跟踪纳税人自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4月30日前必需完成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告知纳税从不主动自查自纠的风险。
  (三)抓好重点户检查实施阶段工作。各地要按今年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按时上报选案建议,按时开展检查实施工作,对专项检查行业的重点户实施立案检查将不再给予15天的自查时间(即发检查通知书后不再给予15天自查时间)。
  (四)发挥以查促收作用。2013年在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的通力合作下,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自查收入和案件检查收入情况详见附见表1。2014年各地要再接再厉,努力实现2014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收入比2013年有所增长,充分发挥稽查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
  (五)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作为省局督导和考核内容。对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做得好的地税局和稽查局,省局将进行阶段性和全年性的专项通报表彰,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和问题较多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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