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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15]8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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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发[2015]80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15]8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5]8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5]80号
  全文有效
  2015.4.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5号)要求,省局决定2015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资本交易;
   (2)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走出去企业国外所得并表核算业务。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金融保险业;
   (2)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3)以扩大试点的“营改增”电信业等为重点的“营改增”行业。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为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和震慑力,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征管数据分析为基础,选择旅游行业中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达到整治一个区域,规范一个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对于省局确定的指令性检查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必须按要求完成。同时,各市、县、区地税局和各直属稽查局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本地其它重点行业中再选择若干行业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度
   本次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范围为:纳税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5年度。
   三、时间安排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全面动员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联合发文(电子版)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报送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自查阶段(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被选定检查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要求纳税人填报《2015年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详见:附件4),按时回收自查报告表并进行审核,复核完毕后送一份给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直属稽查局,下同)。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催缴自查税款入库(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系统自查查补的“专项检查自查”模块录入),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凡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免予处罚。建立健全辅导自查等柔性指导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5月25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月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以及采取举措、取得成效和发现自查存在问题等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并复核各地方税务局报送的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了解掌握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于5月31日前上报将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上报本地区汇总表及各地区分表)及工作小结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稽查局,下同)。
   (三)选案阶段(2015年5月16日-2015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自查资料进行分析,从自查户数中选出10%至15%的纳税人作为检查重点户,书面提出选案建议,并于5月25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及各地地税局的选案建议,从中挑选存在重大疑点的纳税人、自查不认真的纳税人或是未按要求前来参加自查自纠的纳税人,作为重点检查的选案对象,形成书面选案建议报告于5月31日前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四)检查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各直属稽查局要精心组织检查力量,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从而达到检查少数,规范整个行业的目的。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省局,便于省局发现共性规律和特点,统一口径,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以及半年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收集各地半年以来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撰写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汇总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6)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年地方税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既要反映检查成果,又要阐述工作措施,同时提出意见建议;分行业报告要全面分析行业特点,归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提炼检查方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剖析和认真研究,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措施。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2015年11月5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年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以及全年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收集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报送资料及各直属稽查局开展重点检查情况,撰写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年度总结(电子版)、汇总统计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6)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2015年促进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适应经济税收新常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在堵漏增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专项检查在完成税收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要求的重要举措。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长:麦正华,副组长:兰双萱、汪葛平,成员:省稽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法规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稽查局,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日常指导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75号)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明确进度要求,明确任务完成时限,通报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核,保障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要联合成立由片区直属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各直属稽查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稽查、征管、税政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直属稽查局,负责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要增强做好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做到早部署、早行动。
   1.科学确定检查对象。结合各地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周密安排指令性、指导性项目检查,合理确定检查项目。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联合发文部署本辖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统一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总局要求,避免重复进户检查。
   2.规范检查流程及方式。选择行业内典型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细化省局下发的指令性、指导性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检查方案及程序,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规范化检查要求和流程。
   3.科学制定检查组织形式。统筹调配各地稽查部门和地税主管部门检查力量,灵活运用团队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方法,不断探索和创新专项检查组织形式。
   4.开展查前培训。针对所检查项目的特点,结合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省局将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
   5.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查前约谈工作,加强对专项检查成果的宣传报道,增强专项检查的影响力,为专项检查营造和谐的社会税收环境。
   (三)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水平
   各直属稽查局要充分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税收检查职责和权限,依法定程序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滞纳金,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做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要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对于税企争议事项,属于本地区职责范围内政策事项,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就地解决;需要省局相关处室给予解释说明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应及时作出政策解释,确保专项检查案件在规定时限内查结。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税收“黑名单”作用,加大专项检查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四)风险导向,提升检查效能
   各直属稽查局要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案件检查重点环节,优化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立足现有稽查人力资源,改变过去专项检查查全部、全面查的工作思路,使用好有限的稽查力量,实施建立在税收风险分析基础上的定向检查,加大专项检查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切实提高专项检查的质量和效益。大力推广使用电子查账、案件管理、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推进专项检查信息化建设。
   (五)认真总结,促进成果转化
   各级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作用,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的,及时向征管、税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客观分析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报送清单(附件7)的要求上报总结材料,工作总结既要反映检查成果,又要阐述工作措施,同时提出意见建议。分行业报告要全面分析行业特点,归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典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上报数据要翔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报送,不得任意改动统计报表项目、格式;省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拖沓现象,要特别重视专项检查指南的指导作用,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省局(稽查局)将择机开展专项检查指南评比活动,推动全省范围内专项检查成果转化。
   五、上报路径
   本通知所要求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均应形成电子数据,通过内网FTP传至省局服务器:“d:/ftproot/稽查局/检查二科/2015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文件夹里,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以各市、县、区为统计单位)形式报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户选案建议单独上报至:“d:/ftproot/稽查局/选案科/2015年专项检查选案建议”。
   联系人:省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二科 丘宗怡
   电 话:66969002 66969004
   附件下载:
   1.2015年全省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2.2015年全省指导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3.2015年全省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2015年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
   5.2015年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
   6.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7.2015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报送材料清单;
   8. 201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局、直属稽查局分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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