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缴费认定工作主体的通知
琼工联[2016]5号
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缴费认定工作主体的通知
琼工联[2016]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体制改革,做好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费种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6月25日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再进行缴费单位费种认定登记。
二、自7月1日起,新增缴费单位向所在地区的总工会提交工会成立的相关证明,由所在地区总工会对其缴纳工会经费比例进行审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