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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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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日期: 2019-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01-26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原来的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按季纳税的为30万元)。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地享受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一)月(季)销售额的计算
   1.免征增值税标准提高
   以您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
   3.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享受优惠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
   如果您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经预缴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按月分摊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期限的选择
   如果您是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发票的开具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但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上述事项,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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