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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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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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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3.14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实现办税服务高效化,我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起精简部分税务事项(含报告类、发票类、证明类、申报类、备案类共5大类48小类441小项)办理报送资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事项,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不再报送证照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中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个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报送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于清单内列明免于报送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单(试行)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 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单(试行
序号 业务事项名称 报送资料要求 简化资料内容
1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免于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
2 设立登记(非“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 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
3.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需提供: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需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免于报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 代扣代缴报告 免于报送材料 免于报送“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原件;2.代扣代缴非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3.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
4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1.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需提供《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免于报送“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的扣缴义务人需报送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
5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需提供《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免于报送“办理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的扣缴义务人需报送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
6 税(费)种认定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实名登记纳税人免于报送) 资料报送要求更改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实名登记纳税人取消报送)”。
7 非正常户解除(含处罚及补充申报事项) 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表
2.逾期补申报且皆为零申报的,只需填写一张《通用申报表》(注明补申报期限和税(费)种类型)
资料报送要求更改为“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表;2.逾期补申报且皆为零申报的,只需填写一张《通用申报表》(注明补申报期限和税(费)种类型)”。
8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2份 免于报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9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免于报送“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10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免于报送材料 免于资料报送
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免于报送“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2.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需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12 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表》 2份 免于报送“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 ”。
13 定期定额停(复)业报告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需报送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税务机关验旧)
免于报送“1.税务登记证件(停业时税务机关收存,复业时发还。);2.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报送,需提供《发票领用簿》”。
14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2份 资料报送要求更改为“社保经办机构《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
免于报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15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免于原有资料报送,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6 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免于报送材料 免于报送“1.《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 2份;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1份;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17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3份 免于报送“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1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免于报送“1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其他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9 建筑项目报告及变更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免于报送“1.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2.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3.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4.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份 免于报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21 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免于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22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1.年金方案复印件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免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23 发票票种核定(非首次)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免于报送“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2.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3.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发票领用簿》”。
24 代开增值税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纳税人申请汇总代开时,只需报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汇总代开清单);
3.代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已实名登记的经办人免予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提供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复印件。(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时,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内写明房产地址、房屋性质及租赁期限。)
免于报送“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身份证复印件;2.代开申请人为单位的(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1)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2)出租住宅享受优惠的,应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结合减免税备案资料要求提供)”。

其他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5 发票验旧 《发票验(交)旧申请表》2份 免于报送“1.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2.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原件查验退还)”。

增加:《发票验(交)旧申请表》
26 发票缴销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免于报送“《发票领用簿》 ”。
27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免于报送“委托提出申请还应报送:代理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2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免于报送“1.《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1份 ;2.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报送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
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免于报送“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需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免于报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31 发票代开作废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免于报送“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2 完税证明开具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免于报送“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 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复印件;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 “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4.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还需提供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原件;5.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 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6.申请享受全国通办服务的还需提供 委托授权书”。
33 抄报税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免于报送“因金税盘、税控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需提供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34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免于报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35 增值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除个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外,其他优惠备案事项报送资料仅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其他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6 消费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7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 来华专家购置车辆还应报送:(1)2017年3月31日之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2017年4月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3)本人护照;
3. 外交人员自用车辆还应报送:(1)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4. 留学人员购买车辆还应报送:(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2)本人护照;(3)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38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9 资源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0 印花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1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2 房产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3 车船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4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5 教育费附加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8项)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8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已实名认证纳税人免予提供) 资料报送要求更改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已实名认证纳税人免予提供)”。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 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纳税人免于报送资料
  精简企业涉税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和表单填写负担。现行表证单书填写内容能够基本满足纳税人报送需求,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列具体内容的方式,实现涉税事项顺利办结。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凡清单(含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证明类、备案类等5大类48小类441小项)以外的资料,一律无需报送,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后续管理需要核查时再由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免于报送涉税资料与日常税收征管的无缝衔接。
  (二)明确纳税人留存备查要求
  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的涉税事项,对于列明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均不需要再报送,仅需承诺“报送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纳税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完整保存相关资料,保证表证单书填报内容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一致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本公告规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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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表于 2021-3-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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