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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浦发〔2020〕5号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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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文件编号: 浦发〔2020〕5号
文件名: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浦发〔2020〕5号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发〔2020〕5号


  中共洋浦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发〔2020〕5号
  全文有效
  2020.1.8
  各局委办、事业单位、办事处,控股公司,驻区单位、区内企业: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已经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洋浦工委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培育形成高质量发展、高经济增长的产业集群,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享受本政策的先进制造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汽车制造、集成电路、高端医疗装备、物联网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等产业。
  第一条 重点企业落户奖励
  (一)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且在洋浦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且在洋浦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不低于1亿美元,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2.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且在洋浦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在项目引荐、洽谈等环节起到主要和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的引荐企业,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10‰给予奖励,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4.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二条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税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自首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连续三年企业所得税的海南省及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二)对符合上款条件企业的高管和人才,自首次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海南省及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其中每月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新入驻的项目自竣工投产之日起,第1-3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第4-5年按50%扶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扶持,最高扶持1亿元。
  第四条 土地供给扶持
  (一)入区项目所需产业用地原则上以土地成本价供给。
  (二)对洋浦鼓励引进的龙头项目、行业带动性项目、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正式开工后,可享受“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政策,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购置款的40%。
  第五条 厂房租赁扶持
  (一)租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厂房的施行“三免两减半”政策(第1-3年免租金,第4-5年租金减半)。
  (二)租赁企业所建厂房的,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厂房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扶持,最多不超过5年。
  第六条 物流扶持
  新入驻的项目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产品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按500元/标箱进行扶持,每年最高扶持3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第七条 外贸奖励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设立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货物从洋浦以外口岸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按0.03元/美元的标准奖励。
  (二)货物从洋浦口岸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按0.05元/美元的标准奖励。
  (三)新增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最多奖励3年。
  第八条 保税加工及维修扶持
  (一)对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环保项目,生产加工产品增值率达到30%以上,内销所缴纳的关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企一议”方式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对区内企业的机电设备采用税款保险模式出区运往境内维修的,给予保险金的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奖励
  (一)带项目、带资金的两院院士或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在洋浦设立工作站且进行项目孵化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工作站400-800万元,并每年给予运行经费3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每年给予运行经费2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三)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并每年给予运行经费1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第十条 融资扶持
  (一)贷款贴息扶持。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前三年利息(不含罚息部分)总额的25%给予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扶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的,按融资租赁总额的1%给予扶持,最高扶持500万元。
  (三)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经基金管理方评估通过的项目,按不超过其总投资额的10%给予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支持(含洋浦和海南省设立的产业基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执行以配套印发的实施细则为准,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本政策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的,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政策内容及实施细则亦做调整,政策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联合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海洋局、保税港区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以及扩大再生产等方面,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持规定材料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扶持申请,随到随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局按程序发放扶持资金。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如发现材料不齐但符合扶持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与申报时限;不符合扶持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扶持时,所提交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一)通用材料主要包括:
  1.《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投资协议
  4.扶持申请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个人信息
  (二)专用材料包括本规定第八至十七条明确所需材料。
  第八条 申报重点企业落户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外资进账单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三)申请招商引资奖励时,引荐人(企业法人)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经所引荐企业书面确认后,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向投资促进局提交书面申请,最终促成项目落地后,按文件规定申请招商引资奖励。
  第九条 申报具有国际竞争力财税支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企业首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
  (二)企业高管和人才首次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每月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提供“一事一议”文件依据。
  (三)竣工投产证明材料(完成计划投资并形成产能,下同),缴纳增值税的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
  (四)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竣工投产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土地供给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明确作为龙头项目、行业带动性项目、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重点项目的投资协议。
  (二)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基础工程标高达到正负零的照片,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一事一议”文件依据。
  (三)企业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厂房租赁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租赁管委会投资建设厂房的按租赁合同执行,租赁企业所建厂房的需提供竣工投产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材料。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物流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竣工投产证明材料,产品或原材料集装箱重箱运输证明、运输发票、付款凭证、运输协议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外贸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竣工投产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进出口汇总统计月报表。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保税加工及维修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关税补贴的需提供“一企一议”文件依据,产品增值率达到30%的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内销的业务合同、销售发票和收款凭证、关税的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等材料。
  (二)区内企业采用税款保险模式出区入境维修的,需提供机电设备型号和功能、购入发票、维修业务合同,以及办理税款保险的整套材料。
  (三)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创新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院士(“千人计划”人才)工作站奖励的,需提供工作站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进站专家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站内孵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技术水平为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且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一次性奖励院士工作站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千人计划”工作站400万元。
  (二)申请国家级或省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奖励的,需提供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融资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基础工程标高达到正负零的照片,贷款贴息扶持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用于洋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资金的年度实际付息凭证。
  (二)融资租赁扶持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交易证明材料。
  (三)申请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扶持的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四)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申请海南省或洋浦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向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财政局负责联系、协调海南省或洋浦产业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评估、审核通过后,提交产业基金投资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如发生扶持资金误拨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需及时办理退款或续拨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三年内(自下一个申请年度算起)不得申请区内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
  第二十一条 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的,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亦做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联合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海洋局及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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