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第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第1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月29日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税收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观念
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税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实行依法治税,是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初步形成,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依法治税的重大现实意义,增强税收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切实从随意性的粗放管理向规范操作、依法管理转变,从凭习惯办事向依法行政转变,把依法行政作为新时期行使税收管理职能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总揽国税各项工作。当前,我区依法治税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少数地方在税收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
二、坚持税法的统一性,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对税法依法做出的解释,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执法的重要依据。依据税法规定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是保证税法执行的前提。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坚持国家税法统一性的原则,以税法和上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税法,不得与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超越权限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保持前后互相协调,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三、严格执行税法,坚决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国税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国家统一税法和税收政策,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擅自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豁免欠税和开征、停征税款,不得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不得随意混淆入库级次,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和“以票引税”,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以缓代免的现象。凡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允许的,一律禁止。凡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未明确的,必须请示上级机关,明确解决办法。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必须立即纠正过来。对税务管理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该补征税款的要补征税款;该加收滞纳金的要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要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为了有效防止税务执法人员越权行政、滥用职权或用权不当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国税机关都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程序,逐步实现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在明确有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将税收征管的每一个环节用制度固定下来,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实行规范化管理。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建立完善选案、调查、审理、处罚决定各环节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要健全调查取证、听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作。要坚持按法定程序办理一切税务事项,并做到手续完备,保证具体税务执法行为合法、适当、高效、有序。
五、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执法权责的统一
权责统一是促进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国税机关都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观念,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府机关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监察的有关制度,全面建立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健全的工作规范的基础上,把职能、任务、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工作部门,落实到个人,逐步实现税收执法目标量化管理。要建立以执法差错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并按年度进行评议、考核、奖优罚劣。对税收执法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执法纪律松驰、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国税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限期整改,在期限内完不成整改任务达不到依法行政要求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人为地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滥用或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凡不能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或不宜继续从事国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
六、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积极有效地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各级国税机关都要树立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公开税法和税收政策,公开法定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制度等等,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地方性税收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重大税务处罚决定备案备查以及重大税务行政违法督查等制度,并狠抓落实,强化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按照“规范执法、注重整改、讲求实效”的指导思想,认真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及其成因,要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经验,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制度,使税收执法检查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力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七、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税务人员是税收执法的主体。强化依法治税,必须加强税收待制教育培训,大力提高广大国税人员尤其是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认真按“三五”普法规划,抓好税法普及教育工作。要建立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定期学法制度,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和岗前培训班,都要有法制内容的课程,把法律学习作为每个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必修课,使税务执法人员精通税法和税收政策,熟悉业务,有较高的政策和执法水平。要建立税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把法律素质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以此衡量国税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对于不具备基本法律素质和税收执法资格,经过培训仍没有提高或不合格的,不予提拨、任用,保证领导干部和税务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以上通知,请迅速转发各基层分局、税务所,组织全体国税人员学习讨论,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