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桂国税函[1997]62号 |
文件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1997]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2-19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