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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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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桂国税发[1996]138号 |
文件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6]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4-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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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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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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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对所有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和视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取得《许可证》)和未进行税务认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认真填报检查表(一式四份)。各县(市)开展检查的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采取的措施,于5月10日前书面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5月25日前,上报区国家税务局。
对1995年应征消费税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报一份检查表给我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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