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函[1999]第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函[1999]第13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8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号,我局以桂国税函[1999]79号文转发)精神,结合我区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报送税务违法案件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对本地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除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需要上报外,对移送司法部门的税务违法案件也必须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移送司法部门的税务违法案件上报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号文)执行。
三、上报的时间。移送司法部门的税务违法案件,分别在移送司法部门、司法部门立案侦查、司法部门处理后的次月五日内由各地、市汇总上报。
四、1997年以来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各地的移送情况、司法部门立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请于三月底前由各地、市局汇总上报区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