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5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具体为:凡查补入库税款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含一百万元,下同),奖励金按查补入库税款的2%以下(含2%)发给;查补入库税款在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按2-5万元以内发给;查补入库税款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奖励金按5-8万元以内发给;特殊案件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
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均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各级国税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8%的比例计提,专款专用。不足部分可向上级国税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款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在按规定提取后,由财务部门列“经费支出”转“暂存款”科目处理,基金的管理、发放由稽查局按总局的规定执行,每季度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财务凭证》复印件向同级财务部门报帐,冲“暂存款”科目。
3、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分局)管理。举报奖金的审批、支付及领取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奖金数额由县以上稽查局(分局)审定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局)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必须造册登记,将举报案件名称、编号、举报奖金数、审批人、经办人、举报人姓名及身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领奖通知书、《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等进行登记,并将各项资料作为保密件由举报中心严密保管,不得丢失及泄露。
5、税务稽查办案经费使用情况及举报奖励基金发放情况,各地、市应每半年向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报告一次。(《税务稽查办案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表》参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1998]220号)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