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办法》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9]第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办法》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9]第1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0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依法治税,弘扬正气,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抗税等犯罪行为,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将我们制定的《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弘扬正气,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抗税等犯罪行为,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典型模范企业;
(二)案情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三)欠税和欠缴滞纳金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纳税户;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有关纳税情况热点问题。
第三条 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报刊报道,电台、电视台播放,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目前拟定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有线电视台、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新闻公开。
第四条 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的资料来源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全区范围内收集、整理和审定。全区各地财政、税务机关上报纳税情况新闻公开资料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的资料审核程序。
(一)每一季度终了后十天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具体组织纳税情况新闻公开工作的处室召开联席会议,对本系统符合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内容资料进行审议,确定当期新闻公开的事(案)件项目,选定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的形式。
(二)将联席会议上拟定的当期新闻公开的事(案)件、项目和新闻公开的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审定。
(三)对经领导审定的当期新闻公开的事(案)件、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联系有关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六条 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承办,财政厅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是:法制税政处、农税处、厅办公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局办公室、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计统处、涉外征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自治区地税局由法规宣传处、办公室、稽查分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企业纳税情况新闻公开报道的次数,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