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格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9]第4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格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9]第42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19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了解,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92号)下发后,各地在申报表格的印制和新表启用时间上不尽统一。因此,为了保证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局规定的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及《征税一m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必须按上文所附式样统一印制,具体规格暂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从1999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统一启用。
新申报资料统一印制启用后,各地、市国税局要将对应的旧表进行统一收缴销毁。
二、考虑到各地、市原印制量比较大(含已印新表的地、市),为减少浪费,除本通知第一点列举表格外,其他表、单,证旧表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
三、各地在印制附件六、七、八、九新表时,按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5]364号文所附式样加印表头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宽相关栏或行;已印制未加表头内容和未加竞相关栏或行的,在使用时请纳税人在表头加盖公章,对一栏内容填写不下的,可用两行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