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双定”征收业户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不如实申报能否按照偷税处理的批复
桂国税发[1999]第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双定”征收业户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不如实申报能否按照偷税处理的批复
桂国税发[1999]第12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19日
南宁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双定”业户其经营额超过定额 20%的部分税务机关没有告知申报而被查补的税款能否作为偷税处理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并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和第十条“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我区确定为 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的规定,你局所反映的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没有如实申报纳税,在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20%时,没有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因此,应按偷税处理。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