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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9]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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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1999]18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9]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8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抽调稽查、流转税、出口退税、征管、涉外等部门的精干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并由一位主管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为了确保专项检查的成效,各地除了按照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外,还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检查:
  (一)检查对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填开“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有无销售非自产货物(或假委托加工产品)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问题和有无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缴款书“的问题。
  (二)检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有无出口未申报纳税的问题。
  (三)检查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无不办理免税证明就办理了免税的问题。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向地市级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核销的,要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四)检查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对申报(请)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五)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检查可以分类进行。
  对B类出口企业可免予检查,对C类出口企业的检查面不低于80%,对D类出口企业检查面要达到100%。对C类、D类出口企业出口高退税率(即增值税退税率为13%以上的)产品和购进敏感地区敏感货物出口的退税业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的有关情况请于1999年12月31日前向区局稽查局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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