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桂技监函字[1999]第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桂技监函字[1999]第21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19日
各地、市、县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广西计量测试研究所: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联合以质技监量函[1999]29号《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具体实施办法》的实施,保证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以下简称“税控装置”)安装质量和安全,确保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结合广西实际,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控装置的安装
根据《广西计量条例》第十条规定要求,从事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计量器具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税控装置的安装业务。
从事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装计量器具上岗证,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
二、税控装置的初始化
经整顿合格的加油站所用的每台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使用初始化卡对其进行初始化,并填写《税控装置初始他登记表》(式样附后,由各地按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三、税控装置安装后的检定
由广西计量测试研究所负责安装后的首次检定,以后的周期检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
对经检定、检测合格的加油机及税控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单位会同国税部门进行铅(签)封,检定单位签发计量检定证书。
附件:质技监量函[1999]29号文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