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以外的非临床用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率。
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