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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9]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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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1: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1999]20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9]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以外的非临床用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率。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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