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石油总公司系统实行“五统一”管理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石油总公司系统实行“五统一”管理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5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1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从去年7月份起,广西区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为适应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外部市场化,内部紧密化”的总体要求,对全系统成品油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成品油调运、统一价格协调、统一货款结算、统一资金运作”的“五统一”管理。其中统一资金运作就是区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分公司所有的销售收入全部上划总公司,所有的支出由总公司下拨,各分公司只能开设两个银行帐户,一个是基本户(支出户),主要核算总公司下拨的费用、税金、网点建设款等款项;一个是结算户,专门核算销售收入。全系统实行统一贷款,分公司不允许自行贷款和对外担保。实行“五统一”管理对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率,降低成本起到较大作用。但对各分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的税收征管、稽查和当地税收收入带来一定影响,主要表现为:
第一,由于成品油价格由区公司控制,造成虽销量、销售收入上升,而各分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逐步下降,形成了地区之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
第二,收支核算科目不规范,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下拨和上划款项未设明细科目,只通过往来科目核算,难以分清每笔款项的来源和用途,导致税务部门查帐时难以核对及定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广西石油总公司系统实行“五统一”管理后有关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总公司下拨给分公司的各种款项与返还资金划分的处理规定。
(一)总公司代分公司向银行贷款,包括基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几分公司能够提供总公司代分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转贷合同或银行代总公司向分公司分割贷款等有关凭据,且合同数与实际使用数相符的,不作为返还资金处理。如属基建贷款,项目完成后应提供基建项目上级审批文件、基建项目承建单位合同或购建资产凭证。
总公司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或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同)文件下拨的投资资金转作资本金处理的,不作为返还资金处理。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分公司使用需按期归还,在规定的借款期限以内,能提供借还款协议和还款凭证的,其自有资金不作为返还资金处理;愈期不还的,其自有资金作为返还资金处理。
(二)总公司下拨给分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各种税费,与分公司当期纳税申报表中应缴纳的数额一致的,不作为返还资金,超过申报表应缴数的部分,作为返还资金处理。
(三)总公司下拨给分公司的工资、费用属分公司上划经营收入(扣除支付总公司贷款部分后)内的,在分公司按财务制度规定制作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数据以内的,不作为返还资金,超过分公司财务报表数的部分,应作为返还资金处理。
(四)总公司下拨分公司的其他款项,属分公司上划经营收入(扣除支付总公司贷款部分)内的,不作为返还资金,超过部分应作为返还资金处理。
(五)总公司下拨分公司的加权运作费补贴,暂不作为返还资金处理。经核实有问题的,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处理。
(六)总公司下拨分公司的利润大于分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利润的部分,应作为返还资金处理。
(七)上述(二)至(六)项的确认,以年终会计决算报表数的依据,实行一年清算确认一次。
二、各级石油公司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区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金,从当期的进项税金中转出。
三、实行“五统一”管理的各级石油公司,均从实行“五统一”管理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石油公司的税收征管,年终后,要组织人员,对石油公司进行一次税收清算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