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水电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水电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7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18日
南宁市、南宁地区、柳州地区、河池地区、河池市、宜州市、融水县、横县、大化瑶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调整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水电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水电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调整为每兆瓦时16元。
二、调整后的预征税额,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8月份水电企业发电环节调整增加而未在发电环节缴纳的预征税额,应于今年年底前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结算环节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由水电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入库。
三、同意河池地区行署和河池地区国家税务局的意见,对岩滩水力发电厂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东兰县和巴马瑶族自治县按电厂库区耕地淹没比例分成。即大化瑶族自治县每兆瓦时分成11元,占68.75%;东兰县每兆瓦时分成3.80元,占23.75%;巴马瑶族自治县每兆瓦时分成1.20元,占7.5%。具体划库办法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岩滩水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应由电厂向其所在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二)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在征收岩滩水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时,先开一张总的缴款书,按75%、25%比例,分别缴入大化瑶族自治县的中央、地方金库;同时填开“收入退还书”按上划中央75%部分和地方分享 25%部分分别按23.75%、7.5%退给东兰县国家税务局和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并在退库原因上注明“岩滩水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分成”字样。
(三)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凭银行转来大化瑶族自治县开具的“收入退还书”,作收入凭证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