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2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2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二、2000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对所辖区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将户数上报区局。
三、2000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填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查统计表》(见附表一),连同所属征收分局(包括县以下征收分局)名单一起上报区局。
四、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出口货物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0]183号)要求,2001年1月底以前要将所有生产出口货物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五、根据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下达2001年第一季度推行计划(见附表二),各地务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