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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1]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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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1]4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1]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4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市局还应设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岗位,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各子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负责对县(区)下列各子系统的金税卡、IC卡进行初始发行及维护操作;
(五)协调服务单位与防伪税控企业之间的工作;
(六)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县局必设岗位有数据采集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发票发售岗位。
三、县以下征收机关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设置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若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还应设发票发售岗位。
四、各级岗位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工作应在3月20日前完成,以确保在5月底以前完成岗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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