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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1]第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西山谷律纪经贸有限公司等五个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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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1]第22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1]第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西山谷律纪经贸有限公司等五个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西山谷律纪经贸有限公司等五个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紧急通知
桂国税函[2001]第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西山谷律纪经贸有限公司等五个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紧急通知
桂国税函[2001]第22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30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云南、宁夏、重庆等地国家税务局的紧急函件,称昆明西山律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市荣乐商贸有限期、云南万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因犯罪嫌疑人携带其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IC卡、专用发票潜逃和虚开专用发票以及重庆市泰滨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专用发票(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上述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退;已抵退的,应采取措施追缴入库,并对受票企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除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外,还应抄送案发地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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