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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1]第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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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1]第16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1]第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第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第16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23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广西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实行“低成本、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按经济区域设立地区级分公司。不设县级分支机构,目前在广西区内共设有11个分公司,分别为中国石油广西公司、柳州分公司、桂林分公司、梧州分公司、北海分公司、钦州分公司、玉林分公司、贵港分公司、贺州分公司、百色分公司、河池分公司,各自负责相应地区的成品油销售和财务核算工作,其中广西公司负责南宁市和南宁地区的业务,柳州分公司负责柳州市和柳州地区的业务,北海分公司负责北海市和防城港市的业务。中国石油广西公司实行这种管理模式后,由于县以下不再设置核算机构,因此难以在各县按规定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了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和考虑到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广西公司设立在各地、市、县的加油站由所属分公司统一汇总核算、统一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交税款分别按各加油站的销售额占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加油站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一)各加油站必须在次月2日前将上月税控加油机销售成品油数量、销售额按品种、标号填列《中国石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情况表》(附后)上报分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分公司在次月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国石油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附后)报送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次月 8日前将《中国石油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除留一份存档外)退回分公司,由分公司报送加油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要用于税务监管和税收会计核算),同时,分公司应电话通知加油站于次月10日前将本站上月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以分公司在加油站所在地银行设立的加油站专户划缴)。
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国石油广西公司和各分公司以及所辖各加油站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中国石油广西公司和各分公司以及所辖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所辖各加油站可按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同时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手续,并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
(二)中国石油广西公司所辖各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加油装置。
三、中国石油广西公司和各分公司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报送财务报表(跨地区管理的分公司应同时向有关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报送财务报表)。
四、每年第1季度,由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牵头对分公司及所辖加油站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应补的增值税款,由分公司按检查后分公司所辖加油站上一年实现的销售额占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应退的税款,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五、中国石油广西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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