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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传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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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1: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传7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传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国税传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国税传7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上报6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39号)和《关于杜绝操作失误造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抵扣联数据重复上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必须在7月1日将6月份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报县(区)稽核子系统,县(区)局要在7月2日上午通过稽核子系统将数据上传地、市局,地、市局要在7月2日下午下班前通过稽核子系统将数据上传区局。
征收分局和县(区)局上报的数据为抵扣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地、市局上报的数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其它数据及操作按原规定执行。
二、征收分局使用两台以上单机版认证设备的,在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前必须进行认证数据库的合并。具体方法如下:点击“开始”→“程序”→“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V3.1”→“认证数据库维护工具”→“合并”。
三、严禁征收分局向稽核系统重复传输数据,县(区)数据采集管理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征收分局上报的数据,杜绝由于误操作原因造成抵扣联数据的错传、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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