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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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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2]第5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退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第5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6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函件,称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因犯罪嫌疑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份(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该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退;如已抵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人库,并对受票企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除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外,还应抄送案发地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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