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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头市凯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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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2]第5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头市凯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头市凯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头市凯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第5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6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包头市、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闸北区、安阳市。海南省临高县等国家税务局的紧急函件,称内蒙包头市凯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旭东电工机械厂、上海景大印务有限公司、佛山美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阳市环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区丰远物资中心、博达物资购销中心、铁西区予发物资经销部、海南临高汇宝工贸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因犯罪嫌疑人携带其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IC卡、专用发票潜逃和虚开专用发票以及防伪税控系统被盗(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上述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退,如已抵退的,应立即将已抵退的税款追缴人库,及时查处,并将情况书面上报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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