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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进行重新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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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2]21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进行重新修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进行重新修定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进行重新修定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216号
  全文有效
根据部分地、市国税局的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使用的收购发票划归流转税部门管理后,其发票代码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无法区分,造成无法录入“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管理上也容易造成混乱。为规范收购发票的管理,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做如下修改:
1.发票代码的前4位为地、市、县区域码。
2.发票代码的第5-6位为收购发票的印制年度码。
3.发票代码的第7位统一规定为大写字母“A,‘。
4.发票代码的第8位为收购发票名称码。其中,收购统一发票(手工版)为“6”,电脑版收购发票为“0”。
5.发票代码的第9位为收购发票的金额版面代码,百元版为1;千元版为2;万元版为3.6.发票代码的第10位为收购发票的联次码,三联为1;四联为2;五联为3;以此类推。
各地、市、县流转税部门在审核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时,务必按照上述发票代码的编制要求做好发票代码的审订工作。属一般纳税人自印收购发票的,须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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