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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2]1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单采血浆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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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2]18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2]1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单采血浆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单采血浆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2]1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单采血浆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2]183号
  全文有效
  2002-08-07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单采血浆站销售血浆用于生产血液制品向购货方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是否交纳增值税的问题。鉴于上述营养费虽然在财务核算上是血浆站的代收款,实际是血浆站随同销售血浆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血站销售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应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血站销售血浆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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