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85号
全文有效
2005-04-2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区集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区将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定为大型集贸市场;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和小型集贸市场由各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二、我区对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各市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分为查帐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和免税户及临时经营户四类进行分类征收管理。
对查帐征收户要加强重点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的规定执行。
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要加强定期定额的监控,促使其尽早建帐,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方法,定期定额的程序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尤其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之间税负悬殊现象。
对未达起征点的,要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零申报,对实际经营收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及时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入日常征税范围和税务管理,并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对免税户的也要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零申报,并加强对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转让、转包给予他人经营骗取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期限到后恢复征税等问题的监管;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对临时经营户要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进行严格管理,并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以防止税收的流失。
三、由于集贸市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地税部门要对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高度重视,要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市场内纳税人比较集中的特点,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通俗易懂地加大税法宣传工作力度,对在市场内的查帐征收户要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开展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要注重典型引导,对纳税人欠税要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对典型偷税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从而引导和鼓励纳税人规范管理和依法诚信纳税,大力营造明礼诚信的新型征纳关系和良好氛围。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大力提高服务意识,要正确处理发展个体经济与税收征收管理的关系,在发展个体经济的同时,依法治税,大力推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国税、民政、劳动、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通力协作与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形成合力,共同开展综合整治集贸市场内的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手段,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和区地税局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区局备案。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