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891
  • Tax100会员 34046
查看: 869|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5)4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售后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后其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1: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5)43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5)4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售后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后其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售后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后其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5)4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售后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后其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5)437号
  全文有效
  2005.06.22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外资房地产企业售后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5]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土地增值税采取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按收到房地产的价款进行预征,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若企业项目竣工结算时需补缴土地增值税,会造成企业以往年度所得税虚增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市外资房地产企业自项目竣工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因此而多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此问题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