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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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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6〕1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5号
  全文有效
  2006-01-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免征营业税的垃圾处置费如何界定问题,要求明确垃圾处置费是否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
  二、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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