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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1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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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7]15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1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5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在纳税人办理涉税证照年审、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经审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均按国税函[2007]149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余按有关文件规定还需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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