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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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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7〕11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19号
  全文有效
  2007-04-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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