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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1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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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7〕14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1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48号
  全文有效
  2007-04-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局作风效能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地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地税局设办税公开办公室,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管理。办税公开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公开的各项要求,统筹协调、管理全区各级地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
  (二)负责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拟公开项目的审核批准。
  (三)对已公开项目的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审核批准。
  (四)对有关部门拟暂不宜公开或者不能公开的项目的审核备案。
  (五)负责组织开展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其它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发布的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的办税公开工作。
  (六)办税公开的宣传工作。
  (七)其它与办税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的办公室、税政、法规和征收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机构是办税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在自治区地税局办税公开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根据有关工作规范,负责与本部门和机构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的办税公开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除须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在本辖区内统筹安排向纳税人进行公布和宣传外,还应当对本级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及其它根据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详细的公开,保证纳税人能够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办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办税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地税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具体事项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利益和损失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除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主要是指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的环节和事项,具体为: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税收认定与核定结果,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与结果。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如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地税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地税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三)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国税发〔2006〕172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中各公开事项所规定的公开具体内容,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进行公开,不能缺失事项细目、缺少应有的内容要素、意思表达含糊或者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语句。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调整、补充、完善本单位办税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 办税公开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税公开:
  (一)各直接责任部门提出拟公开意见后提交本级地税机关办税公开办公室;
  (二)本级地税机关办税公开办公室对各直接责任部门的办税公开意见或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公开。
  (三)办税公开的具体实施由承担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具体公开时间和期限见《目录》。
  第五章 办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报刊、电视等场所和媒体实施办税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确保顺利、及时实施办税公开。
  第十六条 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要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对纳税服务数据与信息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完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定期整理和公布“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重大税收问题,及时、准确地发布涉税信息。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反馈、通报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改进和完善办税公开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本级地税机关政务网站的功能建设,以适应全面实施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税公开事项应以政务网站为主动公开的主要载体,除不宜使用网站进行公布的个案项目外,均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时开通短信平台服务,应用信息化平台高效的开展办税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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