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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7〕2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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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7〕25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7〕2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7〕2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7〕256号
  全文有效
  2007-09-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公示内容、形式和标识,促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公示的内容及形式。对地级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其他适当的方式(包括在当地的报刊、电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格式见附件1。
  二、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证书、标识牌规格。证书采用大红绒面对折的外套配内页的形式,内页打印内容见附件2。标识牌采用木质底座嵌入铜制面板,铜制面板字样及内容见附件3。
  三、评定的形式既可以采取国、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地税局分别组织,互送对方同级单位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的方式,最后评定公示及发放证书均盖国、地税局的公章。
  附件:1.××市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公示
  2.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3.A级企业
  附件1: ××市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县(区)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并报经××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拟确认××××等×户企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拟确认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以前通过书面形式,如实向公示单位反映。公示单位对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保密,如实反映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受理反映意见单位、地址和电话分别是:××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地址:××,电话:××××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地址:××,电话:×× 附:拟确认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名单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
  附件2: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经××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审,确认××××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特发此证。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
  说明:1.证书的字体使用正楷;2.证书规格为30cm×22cm。
  附件3:纳税信用等级A 级企业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
  说明:1.木质外框规格为50cm×40cm;2.铜制面板规格为45cm×35cm;3.铜制面板内容的字体:“A级企业”使用隶书,其余使用正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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