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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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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9]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6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并按规定提供给纳税人。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纳税人设法合理避税。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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