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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6]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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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1996]36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6]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发[1996]3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1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9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年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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