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桂财税[200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桂财税[2001]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中第七条,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南宁海关(关税处)提出免税申请,经审核并出具《征免税证明》后,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