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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地税字[200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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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地税字[2009]2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地税字[200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字[200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字[2009]2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扩大内需,推动创业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底至今年初,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 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和《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号)三个文件。各地在贯彻上述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关于财政补贴收入不征税的规定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不符,应如何处理?
  我局意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号)中已经明确:“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文中关于财政补贴收入不征税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符,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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