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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8]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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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8]8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8]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8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区地税局统一负责印制,请于6月10日前将本地、市需用量(分甲、乙两种)报区地税局税务一处。
  二、各地、币地税局要注意收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及意见,并及时上报,以便于制定我区资源税代扣代缴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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