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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8]第1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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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1998]第18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8]第1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8]第1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8]第18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13日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销售定额发票票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成品油销售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务登记。凡在我区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加油站)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l、在我区从事加油站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需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国税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条 建帐建制。纳税人要建立复式帐,准确核算经营品种、数量及销售收入、费用等有关情况。
  纳税人不论从何种渠道进货,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严禁凭白条或收款收据入帐。销售时,每发生一笔业务(为客户加一次油),必须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并据实登记入帐。
  第三条 纳税申报。纳税人要按实际销售数量和收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于每月十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成品油库存盘点表。
  4、当月抄录油表卡。如业户加油机表确实已坏,在维修之前,要抄录好油表数字,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税款征收。1998年10月1日起,对加油机实行铅(签)封。具体铅(签)封办法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通知》执行。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税款征收分别实行“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查验核定征收”等办法。
  1、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采用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即:一方面健全财会核算,实行查帐征税;另一方面实行检查加油机数码表,测定收入,核定应纳税额。查帐应纳税额多于查表应纳税额的,按查帐应纳税额征收;反之则按查表应纳税额征收。
  2、查验核定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采取“严封加油器,按月启封,抄录销售数量和销营收入,依率计征应纳税款”的办法。
  对不使用加油器销售的成品油,采用查验发票核定征收的办法,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实行“票内计税,票外定税”的控管办法。
  第五条 发票管理。纳税人在经营中所需要的发票应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国税部门审批认定,方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律使用定额销售发票,原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定额销售发票式样由区局统一设计,由各地国税机关自行印制,印制数量起止号码报区局备案。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实行限量发放,按月缴销、验旧换新制度。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
  第六条 违章处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2、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4、纳税人违反其它税收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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