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68
  • Tax100会员 28060
查看: 521|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24日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证税问题的请示》(钦地税发[1997]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供水部门收取的“城市供水增容费及供水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增容费及建设费”),应当根据不同的收取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即:供水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及建设费”是一次性收取的,而非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