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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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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2: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3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对注册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企业,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我局与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协调,自2014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开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且主营业务符合《优惠目录》的企业,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对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实行“以报代备”的简易备案管理方式,并自行留存备查能够说明主营业务符合《优惠目录》的相关备案资料(如说明、合同等)。对向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行在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优惠申报后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附件3)。
  二、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如有疑问的,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税务咨询热线:0755-1236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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