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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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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29日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由于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规费。为此,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基础上,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公告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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