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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医保〔2020〕17号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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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湛医保〔2020〕17号
文件名: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医保〔2020〕17号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湛医保〔2020〕17号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湛医保〔2020〕17号
  全文有效
  2020.3.3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明确,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停止执行该政策。2020年2月至3月,我市对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了减半征收。截止2020年3月底,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小于6个月,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从2020年4月开始,我市停止执行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减半征收前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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