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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教办〔2020〕36号 江门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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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教办〔2020〕36号
文件名: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教办〔2020〕36号 江门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江教办〔2020〕36号


  江门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江教办〔2020〕36号
  全文有效
  2020.7.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我市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工作,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确保我市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20〕5号)精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江门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江门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20〕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我市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工作,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确保我市民办幼儿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措施
  由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可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10号文)精神,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享受租金减免、税费优惠、金融扶持、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租金减免。
  对承租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至2020年5月31日前未能复学的线下实体经营民办幼儿园,2020年2月免租,3月至6月的租金减按50%收取。鼓励各市(区)引导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民办幼儿园减免或部分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税费减免。
  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办幼儿园,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民办幼儿园提供其他服务,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民办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者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对民办幼儿园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民办幼儿园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由民办幼儿园提出申请,可在欠费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缓缴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
  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供电局]
  (三)减轻社会保险征缴负担。
  对于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民办幼儿园,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受困的民办幼儿园,不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并为民办幼儿园在疫情期间贷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业务流程,满足民办幼儿园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金融局]
  2.落实民办幼儿园贷款贴息。鼓励商业银行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确保2020年民办幼儿园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舒缓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的运转困难,在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新增贷款,按幼儿园实际获得贷款利率50%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政府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利息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属地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五)加大公共财政支持。
  1.加快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资金。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一周内,累计拨付不低于本年度总额的60%,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障运行管理各项支出,重点用于保工资。[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统筹用好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可根据各市(区)实际,调剂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缓解民办幼儿园资金压力。[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3.统筹做好防疫物资调度。各地要统筹做好本级采购、上级调拨、社会捐赠等防疫物资的分配工作,重点向受疫情影响运转困难的普惠幼儿园以及疫情期间运转困难且承诺不裁员、不倒闭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前述幼儿园的防疫物资储备困难。[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六)加大稳岗扶持。
  为确保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证(包括:教师资格证、保健员证、保育员职业资格证等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在岗教职工给予200元/月.人的稳岗补贴;对同等条件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岗教职工给予150元/月.人的稳岗补贴。市直属民办幼儿园稳岗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财政分别对照普惠性和非普惠性幼儿园补贴标准,按20%的比例对各市(区)予以补助。稳岗补贴发放时间为2020年2月至5月(共4个月),各市(区)负责落实稳岗补贴的发放。[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七)延时年检办理。
  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今年年检安排在下半年,具体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制定,民办幼儿园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最迟年检时间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教育局]
  二、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由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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